2024-04-30 10:16:11
在清朝通判也称为“分府”,管辖地为厅,此官职配置于地方建制的府或州,功能为辅助知府政务,分掌粮、盐、都捕等,品等为正六品。
通判多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