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同知与通判职务有什么区别
同知,知府的副职,正五品,因事而设,每府设一二人,无定员。
通判,也称为“分府”,辅助知府政务,分掌粮、盐、都捕等,品级为正六品。
清初,通判多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
从知府、同知、通判三者的官职名称上,可以看出它们的差别。
知府,全称为“权知府事”,同知为“同知府事”,通判为“知事通判”。
“权知府事”,权,代理之意,即由京官外派来负责本府的全面工作,很多人在中央政府还另有实职或散职;“同知府事”,顾名思义,是与知府共同来“知府事”,职位仅次于知府;“知事通判”,有共同处理政务之意,但大多只是负责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政务。
通判到后期,多兼任下一级州县的实职。
由于通判负有对知府的监督职能,其地位不可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