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巜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的规定
该条没有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第七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该条没有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第七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