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旅游产生的决定因素

简述旅游产生的决定因素

    一、足够的可支配收入

  1、可支配收入和可随意支配收入

  1)可支配收入:指个人或家庭收入中扣除应纳所得税之后的剩余部分。

  2)可随意支配收入:亦称可自由支配收入,指个人或家庭收入中扣除应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性消费(即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养老金、失业保险、健康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这些费用通常在发放工资时扣除)以及日常生活必须消费部分(衣、食、住、行等)之后所剩余的部分。

  根据上述界定,不难理解,所谓可随意支配收入,意味着可供人们随意的选择其用途,因而也是家庭收入中真正可用于旅游消费的收入部分。

所以,严格的讲,拥有足够的可随意支配收入是一个人能够实现旅游需求的首要物质条件。

  2、可随意支配收入的水平对旅游消费的影响

  收入水平意味着支付能力。

可随意支配收入的水平决定着家庭或个人的旅游支付能力。

它影响着一个人能否成为现实的旅游者,影响着旅游者的消费水平,影响着旅游者在外旅游期间的消费构成,甚至还会影响着旅游者对出游目的地以及旅行方式的选择。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随意支配收入水平是决定个人旅游需求的重要的物质基础。

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并不是说凡是可随意支配收入水平很高的人都会外出旅游。

  二、足够的闲暇时间

  1、闲暇时间的概念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生时间大致可分为以下五个部分:法定的就业工作时间、必需的附加工作时间、用于满足生理需求的时间、必需的社会活动时间、闲暇时间。

   综上,我们将闲暇时间定义如下: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以及其他方面所必须占用的时间外,可由个人自由支配、用于个人开展消遣娱乐以及自己所乐于从事的任何其他活动的时间。

  2、闲暇时间的类型与分布

  对于闲暇时间的类型,可作如下划分:每日闲暇、周末闲暇、公共假日、带薪假期。

总之,旅游活动的开展需要可资利用的时间,因为“所有旅游活动的开展都在闲暇时间内发生”。

这意味着一个人需要拥有足够数量而且比较集中的闲暇时间,才有可能实现外出旅游。

  三、其他方面的客观因素

    拥有足够的可随意支配收入和足够的闲暇时间是实现个人旅游需求的两项重要基础条件。

但这并不等于说,一个人只要具备了这两项条件就肯定能实现旅游活动。

实际上一个人能否成为现实的旅游者,除了这两项条件之外,可能还会受到很多其他方面个人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一、旅游的个人需求

  1、探索的需要

  随着教育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人都因此而增加了对异国他乡事物的兴趣,从而使人们更加希望能有机会前往他乡游历,因为单凭阅读书报或听取他人介绍等间接手段去了解和想象外部世界的情况已不能满足自己的好奇心。

人们更希望能够亲眼目睹和亲身体验外部世界的新奇。

  2、解脱压力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中,特别是那些高度工业化城市化的社会中,人们的生活不分季节,公式化而缺乏变化。

并且,迫于竞争和对效率的追求,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

生活内容的单调和生活节奏的紧张势必会使人们的身心蒙受压力,造成身体疲惫和精神怠倦。

为了消除紧张和怠倦,人们不得不寻机解脱和设法逃避,以便能够为自己的身心“充电”。

那么旅游就成为了人们的首要选择。

  二、旅游动机的基本类型

  1、身体方面的动机

  这方面的动机所反映的需要包括度假休养、参加体育活动、海滩消遣、娱乐活动,以及其他直接与身体保健有关的活动。

属于这方面的旅游动机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是通过开展与身体保健有关的活动区消除紧张。

  2、文化方面的动机

  属于文化方面的旅游动机所反应的需要特点是都希望了解异国他乡的情况,包括了解该地的音乐、艺术、民俗、舞蹈、绘画及宗教等。

  3、人际(社会交往)方面的动机

  这是人们出于为了满足自己开展社会交往,保持同某些异域人群的接触这类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旅游动机类型,包括希望深入异国他乡去接触当地民众、探亲访友、逃避惯常的微社会环境、结识新朋友等等。

  4、地位和声望方面的动机

  这方面的旅游动机主要涉及追求个人成就和个人发展的需要,如洽谈商务、出席会议、考察研究、追求业余爱好以及外出修学等等。

旅游者希望通过这类旅游活动的开展实现自己为人承认、引人注意、受人赏识、获得好名声等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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