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法实施的有哪些

保障法实施的有哪些

1、进口数量不断大量增加

  因不可预见的变化和履行关贸总协定义务而使某产品“进口数量不断大量增加”。

采用保障措施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进口数量激增,而不用考虑出口商的产品价格及成本这类反倾销措施中所必须考虑的要素。

在判断增加的进口是否已经导致某一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成员的主管机构应评估所有有关该产业的那些客观及具有数量性质的因素,尤其是要从相对于过去进口量的实际增长和绝对增长,以及相对于国内生产的增长等方面评估该进口产品增加的速度与数量、增加的进口在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评估销售水平、生产量、生产率、利润与亏损、生产力的利用以及就业的变化。

  2、严重损害与严重损害威胁

  因进口增加而使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性产品的生产者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胁。

协议明确规定了确定损害行为的标准。

所谓“严重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总体上的重大损害。

保障条款的产业损害标准高于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中的产业损害标准--实质损害。

这种“严重损害”使进口成员的产业处于非临时性的、极为困难或濒临破产的境地。

“严重损害威胁”是指严重损害危急显而易见,即将发生。

对严重损害威胁的判定应基于事实,而不能凭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不是十分遥远的可能性及假设。

  3、进口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根据《保障措施协议》第7条规定,有关产品的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其威胁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当在同一时期,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系由进口增长以外的其它因素所致,此类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增长。

与反倾销法或反补贴法相比,保障措施对进口增长同进口成员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更紧密。

进口增长必须是产生严重损害的直接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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