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时效援引和释明

什么是诉讼时效援引和释明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裁判,也不应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法院不应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

在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法院不应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1.法院不应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判;

2.法院不应主动查明诉讼时效事实。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指义务人根本没有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如果其有该意思表示,但只是表述不够充分、准确、清晰(如提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间过长、义务人无需承担清偿义务的”),则应认定其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法院应通过询问等方式确定其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指义务人根本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

2.如果义务人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只是表述不够充分、准确、明晰:

a.应当认定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

b.法院应通过询问等方式确定其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审查

1.当事人(主要是指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a.法院不主动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法院不应主动查明诉讼时效相关时效,也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判;

b.不应当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当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实体审查。

3.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中提出:

a.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b.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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