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加班怎么规定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计发,也就是“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
劳动法规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可以按照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为基数计发加班工资,如果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
日加班工资和小时加班工资分别按月平均工作日20.92和月平均工作小时167.36折算。
举例:甲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企业拟以该员工月平均工资的80%即800元为基数计发加班工资,但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企业应当以900元为基数计发甲员工的加班工资。
如果甲员工在国庆黄金周天天加班,共加班7天,其加班工资为:
1. 10月1~3日加班3天:900/20.92*300%*3=387.18元;
2. 10月4~7日加班4天:900/20.92*200%*4=344.16元。
7天加班工资合计:731.34元。
如果甲员工在工作日10月8日加班2小时,其加班工资为:
900/167.36*150%*2=16.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