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性审查中的惯用手段定义

发明创造性审查中的惯用手段定义

1,首先,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

想要证明是不是有创造性,只要证明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就可以了。

因此,虽然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解决不了的,但是,也不能证明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所以显著的进步不是具有创造性的充分条件。

另外,“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是为了解释非显而易见性,而引入的一个概念,通常两点是不可分的。

2、惯用手段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没找到合适的对比文件或明显是管用手段的(比如用灯来照明,用螺栓来固定东西等),审查员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立场上,认定技术特征是否是惯用手段。

尺度通常由审查员自己决定。

3、首先,本人对Led方面不太了解,因此,这个是不是惯用手段,我不太清楚。

不过,如果区别特征在相同或相近领域有应用,且其结构相同,起到的作用相同,那么就会认定为惯用手段或者有技术启示,技术特征没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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