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帐簿设置的相关规定

关于帐簿设置的相关规定

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87年底以前颁布的法规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批准公布了一批1987年底以前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律目录。

三是采取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凡新法颁布后,旧法的规定与新法的规定相抵触的,自行失效。

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法律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没有溯及力。

通常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的规定,就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本条对会计法的时间效力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本法第52条的规定,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条规定表明两层意思:一是,自2000年7月1日起,修订后的会计法开始发生效力,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失效。

二是,修订后的会计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法律行为没有溯及力,这些行为,只能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本条是关于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规定。

一、会计帐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帐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用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地、系统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簿籍。

会计帐簿按其不同用途和本法规定,可以分为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总帐,又称总分类帐。

它是按照总分类帐户开设,用以总括地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情况以及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状况的会计帐簿。

明细帐,又称明细分类帐。

它是按照明细分类帐户开设,用以分类详细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情况及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状况的会计帐簿。

日记帐,又称序时帐。

它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连续记载的帐簿。

它可以用来序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全部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也可以用来序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某一类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的情况。

前者称为普通日记帐,后者称为特种日记帐。

特种日记帐是从普通日记帐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的,如现金日记帐,是用来记录、反映和监督库存现金每天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的;银行存款日记帐,是用来记录、反映和监督单位在银行的存款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的。

辅助性帐簿,又称备查登记簿。

它是对在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中未能记录的事项进行补充记录的帐簿。

主要用来为日后查考某些经济业务的内容提供参考资料,如“代销商品登记簿”等。

备查登记簿是其他会计帐簿记录的一种补充,与其他会计帐簿之间不存在严格的依存关系。

二、设置会计帐簿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和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不可缺少的程序。

合理的设置会计帐簿对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一是,可以通过会计帐簿记录,对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的会计核算资料加以化简驭繁、归类整理,以全面地、系统地、连续地反映和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为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供有效服务。

二是,可以通过会计帐簿记录,一方面,总括地了解和掌握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另一方面,明细地了解和掌握各项经济活动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增减情况,收入、费用的发生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等。

借以考核单位经营计划的执情况,评价单位的经营成果和财务成果的好坏,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

三是,可以通过会计帐簿记录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如股东、投资人及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等了解、分析、掌握、监督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的经营情况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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